许选妾一人,三十五岁无出方许娶足。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
而且各王府需要注明妾媵姓氏来历、入府年月,如有子女出生,要及时将子女生年月日注在妾项下备查。
更在弘治十年规定王府凡有新生子女要造册两本,分别送往礼部和宗人府;凡奏报立案者,才能请名请封。
只可惜,规定是这么规定的,执行力差得惊人——要不然庆成王一个郡王也不会有九十多儿女了。
谢先生处理过这样的案宗不在少数,深有体会,不由道:“宗藩在地方,花生传生子女不在少数,不少都记在良妾名下,朦胧请封,骗取宗禄。虽弘治十年有明令禁止,却仍有不少人无视国法,蒙混欺诈。”
(时人称宗室奸占娼妓、私收乐妇等不良女子所生子女为花生、传生。)
“还有已革爵的子女记在别人名下、乃至认养子女为亲子女,请封骗取禄米的!这番若是查处,又能剔掉一批冒领禄米的,只可惜如今只怕不好掉回头清查,只能是日后严行法度……”
沈瑞所知前世历史上嘉靖、万历朝上折奏请宗藩改革里,基本上都会提到限制妾室,通过强调妾室的“合法性”以保证所出子女的“正统性”,这也是扼制宗室人口膨胀的有效手段。
此番沈瑞就在条陈里重申了弘治朝原有规定,并进一步细化。
如王府姬妾产子造册时,需令本亲支或房族宗室五位与长史教授、收生人等甘结,以凭查考;若朦胧冒请名封
第676章 山重水复(四)(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