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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大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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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章 罪妻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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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只能用更重的处罚。

    大隋律法规定了五种刑罚,分别为死、流、徒、杖、笞五种,共分二十等。

    其中死刑为斩和绞两等,流则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两千里三等。

    徒刑为一年至三年五等,杖刑从六十到一百分五等,笞从十到五十分五等。

    废除了鞭刑车裂等刑罚,但也允许各种刑罚以铜赎罪,明码标价。

    “这伙贼人罪大恶极,嚣张狂妄,必须严惩。”

    徒刑之上本来是流刑,就是处以流处,但杜如晦却直接跳过流刑,对盗屠两头牛以上的罪犯,直接处以死刑。

    盗屠两头以上五头以下者,绞立决。

    盗屠五头以上牛者,斩立决!

    不但对这些人处以死刑,还对他们实行抄没家产充公,以及子为奴、女为婢、妻子皆以补兵。

    把这些死刑犯的妻子补兵,啥意思?

    直白点意思,就是送到军营里做军妓。

    这是对罪犯最重的惩罚了,株连全家,仅比灭族和诛九族三代要好一点点。

    在古代,对于罪犯家眷的处罚一般也就几种,比如一般罪行不株连家眷,若是极严重的罪行,则株连家眷。要么一起处死,要么流放,要么入掖庭,要么入教坊司,或者直接发配边关给军营补兵。

    其中最惨的无疑就是发配边关补兵了,不但要流放到遥远的边关荒蛮之地,还要服苦役,甚至是在军妓营里受尽蹂躏。

  

第164章 罪妻补兵(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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