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者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期间并不发生顺位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不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虽然英格丽解释的很细致,可无奈彻辰和皮德罗仍然是一头雾水。
实在是理论太艰深了。
迪戈特谢拉见状也知道彻辰和皮德罗听不懂,于是只好举例子说明。
简言之,就是在一个东西,可以抵押给不同的人。
比如彻辰的那些田庄和他所持有的借款合同的价值是五十万塔勒,那么这五十万塔勒今天可以拿来为克里斯蒂娜女王担保,明
第八百三十七章 摄政女王八(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