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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隐士的前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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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六章 经济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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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脚乞食的游走受到诸多限制,乃至游僧常被视为社会治安的隐患。当政者大多要求僧人修止于寺院,以方便管理。即使信佛的帝王也不能容忍“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下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违者加罪。..”对于借着修建功德而竞相靡费钱财,也多有限制,认为“兴建福业,造立图寺,高敞显博,亦足以辉隆至教矣”。饬令,若“无知之徒,各相高尚,贫富相竟,费竭财产”。“自今一切断之。”

    史料记载,以土地乃至经营商业来保障寺院的生计,即成为一种广为接受的寺院经济形式和趋势。史料中最早的由朝廷推出的寺院经济定式,是北魏时期对于僧只户和佛图户的设置,由当时著名的僧官沙门统昙曜提议出台的相关佛教经济政策,不过,或应说,这种政策大致是对已经在佛门流行的相关不规范做法的整顿和正式制度化。

    寺户制度使得寺院经济堂而皇之提上台面,成为寺院生活的重要部分。虽然南北朝时期;社会剧烈动荡,僧只户或佛图户形式的制度或被停止或被改造,但类似的寺户制度实际上仍然广泛流行和被延续。比如由于有较多出土文献,敦煌地区古代寺院经济的研究即显示,相关寺院的经济活动非常活跃丰富,其中寺户制度是寺院经济相对稳定的重要保障。而且对于寺户的成分构成、规模、及人身自由度、分配方式等,也形成相对细致和严格的分类和管理。

    再如,晚清时一部基于《百丈清规》的注疏,列有接受施田的详细程序,可见,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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